在一级市场上代理企业发行证券的是证券承销商,而活跃在二级市场的就是证券经纪商,他们的活动是证券得以流通的重要基础,对促进交易和发行进而促进整个市场的发展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1)证券经纪商的作用和特点。众所周知,有价证券的转让是其生命力之所在,转让市场是投资者之间进行证券买卖的场所。长期以来,随着证券尤其是股票发行规模的扩大和转让的经常化、规范化,证券的转让方式逐渐分为两类:
A.有组织的、集中在某个场所的、大批量的转让。在交易所里进行,可称为集中交易;
B.非统一组织的、分散的、不同交易地点的、零售式的转让。在交易所之外,在各个专门从事证券买卖的证券商处或直接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可称为柜台交易或场外交易。在集中交易制度下,一般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从事证券买卖,而必须通过一个代理人——证券商来进行,这个证券商即为证券经纪商。
(2)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经营机构通过收取证券买卖佣金,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促成买卖双方证券交易的中介业务活动.
证券经纪业务是随着集中交易制度实行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我国的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分为两大类:*9类是人民币普通股(A股)、基金和债券的代理买卖业务。第二类是用外币认购和交易的境内公司发行的股票(B股)的代理买卖业务。
(3)证券经纪商的种类。证券经纪商依法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代理客户买卖有价证券,其利润来源为向委托买卖证券的投资人收取的手续费,称为佣金。
在美国,作为证券市场的中介人,证券经纪商一般有三类。
A.佣金经纪商。这是直接代理买卖双方进人交易所参加交易并收取佣金的经纪人,他们一般代表某一家证券经纪商。佣金经纪商往往在许多地方设有营业所,客户与营业所联系,发出委托指令,这些指令就由营业所通知其在场内的代表具体执行。佣金经纪商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交易。由于在证券交易所从事证券买卖的只能是交易所的会员,非会员想从事证券股票投资便要通过经纪商来进行。佣金经纪商约占纽约交易所会员的一半,场内大部分股票交易是在他们之间做成的。按照规定,他们只能代理交易,不得用自己的资金为自己买卖股票。
B.场上经纪商。这是指交易所大厅内为佣金经纪商所雇用,在佣金经纪商业务繁忙或其业务代理发生困难时,代其进行证券买卖并收取佣金的经纪人,因最初每成交100股固定收取2元佣金,故又称为“两元经纪人”,以后佣金标准多次变动。1976年5月起又改为双方协议,但习惯称呼没有变化。他们不接受一般客户的委托,可以自行买卖证券,偶尔也可以代理在交易所没有席位的经纪商参加交易,但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交易所一般规定,禁止“两元经纪人”从事与客户委托的同一证券的同一价格的买卖。
C.债券经纪商。纽约交易所上市股票与债券分设在两个交易厅,债券交易厅进行公司企业债和政府公债的交易。债券经纪商就是在债券交易厅中代理客户买卖债券,并从中收取佣金的经纪商。它是纯粹的代理,不得为自己买卖债券。
3.自营。
(1)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进行证券买卖,并从中获取收益的业务活动。
目前,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资格认证,并领取由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自营证券业务资格证书》。
(2)我国的证券经营机构中,只有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自营业务。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中的自营商有两种。
A.自营交易商。他们不与投资者发生联系,直接为自己买卖证券。自营交易商一般经历丰富,对市场有深刻的研究,通过预测市场行情的变动趋势,低价购人,高价售出,以赚取价差。他们往往在一般客户大量低价抛售时乘机购人,又在一般客户哄抬抢购时伺机抛出,因此自营交易商的存在客观上有利于促进证券供求平衡。但由于他们所处的有利地位,其交易活动对整个市场影响很大,有关管理部门一直对其活动有所限制,规定他们必须公开自己的所有交易。
B.零股交易商。零股交易是指每笔交易额不足100股的小额交易,或大宗交易中不足100股部分的交易。零股交易商就是专做这类买卖的交易所会员,其交易对象为佣金经纪人。佣金经纪人接到不足一个成交单位的零星买卖委托后,大多数委托给零股交易商,后者可以将零星股票凑成整数后再卖给佣金经纪商,在需要时,也可以将买进的整股单位化整为零卖给其他经纪人。买卖零股与买卖整股的价格不同,这一差价称为零股价差,作为零股交易商代理零股交易支付的额外补偿。
(3)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按交易场所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场外(柜台)自营买卖;另一类是场内(证券交易所)自营买卖。
在我国证券自营买卖一般是指场内证券自营买卖,即自营买卖在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等。
4.投资咨询。
据客户的要求,投资咨询公司把咨询分析建立在科学的基础分析和现代技术分析基础之上,通过捕捉信息资料予以加工,向客户提供分析报告,帮助客户建立有效的投资策略及确定投资方向。
5.资产管理。
(1)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投资者将自己的资金交给证券公司的专业人员进行管理,以降低风险获得相对稳定的收益。
(2)基金管理。证券经营机构与基金业有密切联系。
A.作为基金发起人,设立基金;
B.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成为基金管理人;
C.帮助其他基金发行人发行基金,成为基金的承销商。
6.其他的业务
(1)证券经营机构除可进行上述业务之外,还可在营业范围内进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如代理债券的还本付息和代为发放股息红利;经营有价证券的代保管及鉴证等业务。
(2)兼并收购。证券经营机构参与企业并购活动的运作过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A.签订契约文件,以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B.安排兼并收购。证券经营机构为兼并收购企业和被兼并收购企业双方提供服务;
C.确定并购条件,包括并购价格、付款方式和并购后公司资产的重组等;
D.提供融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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