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收取证券买卖佣金,促成买卖双方证券交易的中介业务活动。
证券经纪业务是随着集中交易制度实行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由于在证券交易所内交易的证券种类繁多,数额巨大,而交易厅内的席位有限,一般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因此,只能通过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作为中介促成交易完成。
(2)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进行证券买卖,并从中获取收益的业务活动。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按交易场所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场外(柜台)自营买卖;另一类是场内(证券交易所)自营买卖。场外自营买卖,是指证券公司通过柜台交易方式,由客户和证券公司一对一直接洽谈成交的证券交易;场内自营买卖,是指证券公司在集中的交易场所(证券交易所)自营买卖证券。在我国证券自营买卖一般是指场内证券自营买卖,即自营买卖在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人民币普通股、基金、债券等。目前,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资格认证,并领取由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自营证券业务资格证书》。
(3)证券承销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与证券发行人签订证券承销协议,在规定的证券发行有效期内协助证券发行人推销其所发行证券的业务活动。
(4)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如接受委托代收代付股息红利业务,企业并购与资产重组业务,代销政府债券业务等。
综合类证券公司经批准,可以同时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这对于扩大证券公司的活动空间,减少证券公司的经营风险,促进证券市场的发育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综合类证券公司经营上述证券业务必须忠实履行诚信义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按规定将其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分开办理,业务人员、财务账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没有客户的指令,证券公司不得擅自动用客户资金和证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存人指定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
3.经纪类证券公司的设立和作用。
(1)经纪类证券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首先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此外《证券法》对其设立条件还有特别的规定:
A.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B.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C.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D.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由于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业务范围单一,经营风险较小,又没有分业管理问题,因此,对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比对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要求低得多。除此之外,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的条件与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条件相同。
(3)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在《证券法》颁布实施之前,所有的证券公司都可以申请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混合经营和混合操作加剧了市场风险。《证券法》对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并分别对这两类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做出具体规定,有利于加强对证券公司业务活动的监管和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经纪类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经核定后,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证券自营业务和其他业务。
(三)证券经营机构主要业务
1.承销。
(1)证券承销商是经营代理证券发行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是指证券承销商通过与证券发行人签订证券承销协议,在规定的证券发行有效期内协助证券发行人寻找潜在的投资公众,井通过广泛的公关活动,将潜在的投资人引导成为真正的投资者,推销其所发行证券的业务活动,从而使发行者募集到所需要的资金,是证券初级市场上发行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媒介。
(2)标准的承销过程有以下三步:首先,证券经营机构就证券发行的种类、时间、条件等对发行公司提出建议;其次,当证券发行人确定证券的种类和发行条件并且报请证券管理机关批准之后,证券经营机构将与之签订证券承销协议。承销方式可分包销和代销两种;最后,进行证券的销售工作。
(3)证券的发行方式。证券的发行即证券由发行者向投资者手中转移的具体过程。不管是何种证券,发行人一般有以下两种选择。
A.直接发行。又称直接募集或自销发售,是由筹资者自己组织发行工作,必要的时候可以请发行中介机构进行协助。这种方式能使发行公司直接控制发行过程,实现发行意图.同时成本较低。但是,对绝大多数发行者来说,由于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销售渠道,往往导致筹资时间过长,社会影响也较小。因此通常只有那些信誉卓着并且拥有专门人才和机构的大企业,以及销售网点众多的金融机构才采用这种方式,而且仅限于一些建设债券、金融债券。
B.间接发行。又称间接募集或委托发行,是由筹资者委托市场上的中介机构——证券承销商担任发行工作,后者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办理一切发行事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得到相应的报酬。这种方式由于需要寻找适当的中介机构、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从而增加了发行成本,但同时它又有直接发行所不具备的四个优点:发行不必耗费过多的人员、时间和精力;可以通过承销商的宣传扩大企业的社会知名度;专门的证券承销机构网点广、经济信息灵、熟悉有关规定、专业人才多、经验丰富,可以促使发行成功;在以后的证券转让(股票上市)及其他相关事务中,该承销机构可以利用其专业优势为发行人继续出谋划策。因此,近年来间接发行备受重视和欢迎,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证券发行的主要方式。
报考指南:2013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报考指南
考前冲刺: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试题 索取证券考试通关宝典
高清网课: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网络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