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辅导协议的内容
2、辅导协议必须规定的内容
(1)辅导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在辅导期间,辅导机构以何种方式跟踪了解辅导对象的规范运作情况。如辅导机构应以何种方式知悉有关股东大会、董事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的情况,以何种方式取得辅导对象有关文件资料等内容。
(2)辅导协议应当明确约定最低的现场辅导时间和授课次数。其中,集中授课时间应不少于20个小时,集中授课次数应不少于6次。
(3)辅导协议应当明确在辅导期间,辅导对象与辅导人员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方式。
(4)辅导协议应当规定辅导双方均不得以保证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为前提条件。
3、辅导协议的履行与解除
辅导协议一经签订,原则上不得解除。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在辅导期间解除辅导协议的,辅导机构和辅导对象均有义务及时向派出机构说明理由。辅导对象对辅导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可以提出解除辅导协议;同时,应向辅导机构明确提出意见,并向派出机构书面说明情况。辅导机构也应向派出机构说明情况。辅导机构在辅导过程中发现辅导对象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或风险隐患的,可以提出解除辅导协议;同时,应向辅导对象明确提出意见,并向派出机构书面说明情况。辅导对象也应向派出机构说明情况。
原辅导机构退出、辅导对象聘请新的辅导机构的,应当重新签订辅导协议,制定继续辅导的计划。继任的辅导机构和辅导对象,应自新的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履行向派出机构备案的手续。但是,继任的辅导机构须自前任辅导机构退出辅导之日,且新的辅导协议订立之日起至少再辅导半年,其中,集中授课时间应不少于10个小时,集中授课次数应不少于3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连续计算辅导时间:
(1)辅导人员中途退出辅导,辅导机构未履行有关手续的;
(2)原辅导机构指明辅导对象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或风险隐患而退出辅导的;(3)不符合关于连续计算辅导期条件的规定的;
(4)未按要求履行公告义务的;
(5)在辅导期内中止辅导工作达1个月的;
(6)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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