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基金管理公司必须经SEC核准。
在日本,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必须取得大藏省的许可证。基金监管机构一般从基金管理人的资本大小、资产质量、经营业绩、董事的资格、主要业务人员的素质经验以及是否有投资管理计划等方面来对基金管理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在香港,按照《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公司的主要业务为基金管理;公司有能力动用足够的财政资源去有效处理业务;实收资本及资本储备最少达到100万港币或等值外币;公司贷出的款额不能占其资产的重大比例;公司在任何时候都要维持正资产净值等。
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做法,我国法规对基金管理人的资格条件、筹建过程、开业标准等也进行了严格的限定。主要有:
1.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等。
2.基金管理公司开业。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就绪后,就可以由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开业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筹建情况、验资证明、人员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营业场所及技术设施、基金管理计划与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等。
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持有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领取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征》。基金管理公司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开业。逾期没有开业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中国证监会收回《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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