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有关条件。
  (二)股票发行核准须提交的文件
  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股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递交募股申请,并提交下列主要文件: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公司章程;经营估算书;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发行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招股说明书;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三)公司债券发行审批须提交的文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申请批准发行公司债券,应提交下列文件:公司登记证明;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根据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规定,申请批准发行公司债券, 还应提交: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书, 项目可行性及风险分析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行人及保证近3年的财务报表,担保函,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公司发行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报送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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