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发行的概念
  证券发行是指证券的发行者为筹集资金依法向投资者以同一条件出售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其他证券的活动。
  二、证券发行审核
  国际上证券发行审核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体制,一是美国1933年《证券法》与日本《证券交易法》为代表的公开主义,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证券发行注册制度;二是以美国部分州的"蓝天法"和欧陆国家公司法为代表的准则主义,所采取的证券发行核准制度。我国证券法根据发行证券的种类分别采核准制与审批制。股票发行采核准制,公司债券发行采审批制。
  (一)股票发行核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 , 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意见对是否准予发行作出最终决定。
  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发行申请人报送的材料包括:
  (1)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企业申请发行的文件;
  (2)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或确认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化运行的文件,发起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3)发行授权文件: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发行申请报告;
  (4)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章程的决议;
  (5)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概要及招股说明书附件(审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验资报告);
  (6)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
  (7)发行方案及发行定价分析报告;
  (8)公司改制方案及原企业有关财务资料;
  (9)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还须提交的文件;
  (10)发行申请材料的附件。
  (二)公司债券发行审批
  《证券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发行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有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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