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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财政监督概述
  财政监督,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对财政收支及其所体现的经济关系的检查、督促活动。
  1.财政监督的内容
  财政监督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二是通过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实现对国民经济运行的调控。
  对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包括:
  (1)对预算、计划的编制及执行的监督;
  (2)对财政收入上缴的监督;
  (3)对财政投资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的监督;
  (4)对行政事业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
  (5)对国家出资企业财务收支活动的监督。监督的角度主要有三性:合法性、合规性、效率性。
  通过上述监督,实现对国民经济规划和计划、对重大经济决策及其贯彻执行的情况、对国民收入的分配和使用情况等监督,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
  2.财政监督的类型
  财政监督可分为狭义的财政监督和广义的财政监督、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这些类型还可以作进一步的分类。
  (1) 狭义的财政监督和广义的财政监督。狭义的财政监督,是指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财政管理相对人的财政收支及有关事项进行的稽核和检查。广义的财政监督,是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对财政收支和其他有关事项进行的监督,其监督主体非常广泛。运行中的广义的财政监督,主要有三个方面:狭义的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2) 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是指由财政等部门对财政相对人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的监督,包括主管部门,财政、财务、审计等部门,有关社会中介组织对财政相对人的财务收支进行的监督。内部监督是指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自行组织的、由内部机构或人员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检查、监督。
  (二)财政监督法律制度概述
  1.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的概念
  财政监督法律制度,是规范财政监督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的体系
  财政监督法律制度可以根据财政监督行为的不同,分为不同的制度,包括财政收入监督法律制度、财政支出监督法律制度、财政投资监督法律制度、国有监督法律制度等。
  3.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的原则
  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的原则,是财政监督的基本准则。
  (三)人大监督法律制度
  1.监督主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6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其常设机关。监督财政,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和职责之一。
  2.监督职权
  预决算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财政监督职权的主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