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导读:银行从业考试已经临近,小伙伴们要抓紧时间备考啦,高顿网校小编为大家提供考试知识点,从基础抓起,巩固知识点,帮助大家高效复习,更多考试相关信息,请密切关注高顿网校Ctrl+D收藏此页。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熟悉]:
  1.保险兼业代理人的概念
  保险兼业代理人,或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接受保险人的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的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人在保险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2.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
  (1)保险兼业代理市场准入条件。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3.保险兼业代理关系管理
  每个兼业代理机构可以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兼业代理机构可以代理多家保险公司产品。
  4.保险兼业代理执业管理
  (1)一般规定。保险公司与兼业代理人建立代理关系时,有责任确定兼业代理人:①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②委托代理险种在《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内;③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
  (2)禁止性规定。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3)有关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制定统一的保险兼业代理合同文本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4)有关保费及代理手续费的规定。保费结算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形式向代理机构、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业务推动费以及业务竞赛或激励名义给予的其他利益。
  (5)其他方面的规定。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不得委托保险兼业代理人签发保险单。
  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业务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监管部门规定时数。保险公司委托代理机构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销售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切实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管理。各类宣传材料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发和管理,严禁分支机构、代理网点或销售人员擅自印制宣传材料或变更其内容。
  5.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