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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掌握]:
  1.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的概念
  2.商业银行从事基金代销业务的准入标准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专业基金销售公司可以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有利于建立多层次的基金销售体系。
  商业银行可以向证监会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3.关于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具体要求
  (1)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界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是指为推介基金向公众分发或者公布,使公众可以普遍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
  (2)事前报备程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管理人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出具是否有异议的书面意见。
  (3)关于宣传推介材料内容的具体要求。
  ①禁止性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②关于登载基金业绩及风险提示的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业绩,须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首先,要依据基金合同已生效期确定所登载基金过往业绩年度。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不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基金合同生效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的,应当登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业绩;基金合同生效一年以上但不满十年的,应当登载自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宣传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的,还应登载当年上半年度的业绩;基金合同生效十年以上的,应当登载最近十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其次,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基金业绩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应当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最后,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并使投资人在阅读过程中不易忽略,以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含有基金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内容的,应当特别声明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该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1)关于建立健全基金销售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2)关于基金销售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
  5.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