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抵押分析
  一、贷款抵押设定条件
  1、抵押的范围
  不得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贷款抵押额度的确定
  (1)抵押物的认定
  必须是归抵押人所有的财产,或是抵押人有权支配的财产。国有企业应核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实行经营租赁的企业,要有产权单位同意的证明;集体所有制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用其财产作抵押的,除应该核对抵押物所有权外,还应验证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的证明;用共有财产作抵押的,应取得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并以抵押人所有的份额为限。
  (2)抵押物的估价
  抵押物的估价是评估抵押物的现值。一般做法是由抵押人与银行双方协商确定抵押物的价值,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或银行自行评估。
  抵押率的确定的依据主要有:抵押物的适用性、变现能力;抵押物价值的变动趋势(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3)贷款抵押额度的确认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抵押后该财产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4)抵押合同的签订
  合同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3、抵押的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如果抵押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2)抵押物的转让
  抵押权不得与其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3)抵押物的保全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失的,抵押权也消失。
  (4)抵押权的实现
  到期不能按期归还,抵押权才真正实现。
  二、贷款抵押风险分析
  1、贷款抵押风险分析
  (1)抵押物虚假或严重不实
  (2)未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3)将共有财产抵押而未经共有人同意
  (4)以第三方财产作抵押而未经财产所有人同意
  (5)资产评估不真实,导致抵押物不足值
  (6)未抵押有效证件或抵押的证件不齐全
  (7)因主合同无效,导致抵押关系无效
  (8)抵押物价值贬损或难以变现
  2、贷款抵押的风险防范
  (1)对抵押物进行严格审查
  (2)对抵押物的价值进行准确评估
  (3)做好抵押物登记工作,确保抵押关系的效力
  (4)抵押合同期限应覆盖贷款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