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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购买了一个研发设备,合同约定是16%的税率,预付一半的设备款了,发票还没开,合同约定3月底交付设备,可目前来看对方交不了设备,我们还能要
我公司按照审计师要求计提的结息日(2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收入,并未到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日期,且未开具发票。对于应付利息日(结息日)至
企业是一家境外的公司,在中国没有办事机构。在桂林承接一个演出活动的设计和组织项目,现在甲方要给我方付款,提出会扣除10%所得税和6%增值税后的
我们与银行,委托方一起签订了一份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是零利息的,这个是不是不用交印花税?具体的有什么税法规定吗?
如果一个高管在两个单位领取工资,是否可以都按照“工资薪金”项目在各个单位纳税申报?还是应该按照一个劳务报酬,一个工资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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