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就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税收关系,是指税法主体在各种税收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总和。按照是否属于税收征纳关系的标准,可以将税收关系简单地分为税收征纳关系和其他税收关系。
税收和税法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概念
税收从本质看,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具有“三性”——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无偿性是核心。还具有调节经济、监督管理职能。
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法不是单纯意义上的实体法或程序法,而是实体性法律规范和程序性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税法的特征如下:
1.税收立法权限的多层次性和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2.税收法规结构的规范性。
3.税法的相对稳定性和适当灵活性。
4.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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