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单位租赁或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因此,应以该承包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文件*9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由于个人自负盈亏,因此应当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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