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处理
1、被合并方需进行财产清查、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资产评估,并进行必要的调账处理。
2、结束旧账时:
(1)丧失法人资格的被合并方,应当结束旧账;
(2)保留法人资格的被合并方,仍然可继续沿用原企业账册;也可以结束旧账,另立新账。
3、在控股合并中,被合并方除需要进行实收资本(或股本)的内部结转以外,通常无需进行其他会计处理。
(二)税务处理
1、控股合并中,被合并方无论是选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还是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被合并方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被合并方无需进行所得税清算。
2、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中:
(1)选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被合并方需进行所得税清算;
(2)选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被合并方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方承继,即被合并方无需进行所得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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