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外税为价内税的对称。是指税款不包含在商品价格内的税,价税分列的税种。[1]是按照税收与价格的组成关系对税收进行的分类。
价外税不像价内税那样可以通过变动税收来直接“挤利”或“让利”,从而调节生产,但可以用税收变动来影响消费,间接地配合价格发挥调节作用。价外税,有利于全面推行增值税,简化计征手续,计税时只要依据购货发票上注明的已纳税额,按照规定的扣除项目扣除已征税额就行了。价外税也使企业核算成本大大简化,企业只管计算成本和应得利润,税收另在价外考虑。
一般说来,价外税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者制订价格以生产价格为基础,生产价格由生产成本加平均利润两部分构成,这样国家以流通中商品为对象所征的税款,只能作为价格附加,成为价外税。
在我国,由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而交叉征收的消费税又是作为增值税的税基,消费税实行价内税,使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税的税基与增值税的税基一样了,即含消费税而未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1]
为了某种特殊需要,中国对个别税种也采取价外税形式。如烧油特别税条例规定,由供油单位代收代缴的税款,采用价外税,以用油单位为纳税义务人在价外负担。通过这种征税方式,可直接调节烧油单位的经济利益,加速实现以煤代油的目标,又不会因此而增加原油、重油生产单位的负担和影响各种成品油价格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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