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对兼营非应税劳务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之所以规定要一并征收增值税,是为了避免将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混在一起,都按营业税的低税率计税而少缴税款的现象,促使纳税人注重分别核算和准确核算。
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含税销售额处理;其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即,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甲建材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本月销售各种建材取得不含税收入1 700 000元,从事室内装饰取得收入80 000元。(营业税税率适用3%)
销售各种建材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 989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7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9 000
取得室内装饰收入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8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80 000
计算应纳营业税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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