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项目是免征营业税的: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九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条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细则解释:
  流转税中减免税优惠比较少,但营业税例外。其主要减免税政策有:
  一、《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免税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具体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所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仅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院、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仅指*9道门票收入)。
  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主要有:
  1、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2、本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与之相关联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3、个人转让著作权取得的收入。
  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取得的收入。
  5、立法司法行政机关收费。
  6、社会团体按财政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
  7、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8、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提供后勤服务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
  9、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对特定行业的营业税优惠
  1、金融机构免税:
  (1)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2)金融机构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出纳长款收入;
  (4)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税。
  2、销售不动产(普通住宅)
  (1)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出售,免征营业税;(2)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1年的普通住宅出售,按购销价差征营业税;(3)个人自建自住房出售,免征营业税;(4)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3、医疗机构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营业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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