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预征与核定征收的差异是非常大的。
  预征,就是为了保障财政收入均衡入库,对于某些税种先按某种方法(多数是按规定的征收率)把税款提前征收了,最后再进行税款清算这一步,预征的税款虽然是要先缴纳,但是,这也并不是最终的税款,清算了之后要多退少补。
  而核定征收,就是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出税款,这个是一种“准清算”,不存在多退少补了。
  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范围 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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