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系数为35%;
  (5)房地产企业建设普通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法字[1995]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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