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共四联,各联规定的用途如下:
  *9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备查。销货方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按规定保存该联,不得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本上撕下。
  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属于商事凭证。
  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是购货方计算进项税额的证明,由购货方取得该联后,按税务机关的规定,依照取得的时间顺序编号,装订成册,送税务机关备查。
  第四联为记账联,是销货方核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主要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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