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的纳税人不得使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2.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3.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述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纳税人当月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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