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的征税范围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信托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注意征免税规则:
  (1)金融机构往来不征收营业税
  (2)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以及金银买卖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3)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4)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5)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营业税
  (6)个人的金融商品转让暂免征收营业税
  (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8)金融机构小额(5万元以下)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9)农村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保险业
  征税范围包括各种保险业务。
  (1)对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企业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3)出口信用业务、出口信用担保业务免征收营业税
  (4)2011年8月日起,注册在天津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新增)
  (5)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注册在深圳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新增)
  (6)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营业税:
  ①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②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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