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抵扣相关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8号文件)
  (二)《中国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件)
  (八)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此处还有1994年版
  相关概念和标准
  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此处的有形动产限制了范围)存在有些包含房屋的设备划分为设备,但并不是动产。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构筑物
  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
  其他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具体条款及适用原则
  在法律运用中严格按照法律优位原则,《中国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属于行政法规,在以前摘录的法律文件中层级*6,应优先适用。
  其他的几个文件属于部门规章,可以参照适用。
  关于几个固定资产分类标准哪个优先适用的问题,根据财税2009年113号文件,还是以1994年的标准为参考。虽然有*7的标准出来了,但没有财税2009年113号文件的修改版,且固定资产分类标准并不等同于法律文件,新产生标准并不等同老的标准作废。
  稽查行为本质上是行政执法行为,与被检查者的关系可以用行政法来调整。稽查行为的法律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性规章,并可以依据以上法律渊源做出行政决定和行政处罚。
  税务实务中实例判别
  1、视频监控设备。根据财税2009年113号文件,属于智能化楼宇设备,不能抵扣其进项税额。
  2、自动伸缩门。由于自动伸缩门与构筑件或建筑物相连接,属于附属设备,根据财税2009年113号文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购买的花卉苗木。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买来后种在土地上,属于不动产情况范围,不能抵扣其进项税额。另一钟是买来后种在盆子里可以自由移动,则不属于不动产,是否能够抵扣还有看花卉苗木的具体用途。
  变压器。如果构成楼宇系统供电系统的组成部分,根据财税2009年113号文件,不能抵扣。
  例子不尽其数,主要的方法是参照*9部分的文件精神,根据第三部分中的适用原则,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在具体实例中,税务方和企业方多加强沟通,摸清详细情况后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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