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办法》所说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所形成的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与企业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 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净收入;
  (3)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4)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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