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部分货物需要通过铁路运输,向铁路部门支付运杂费时收到由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费杂费收据”,上无发票专用章也无地税部门监制章(不是铁路货票,上面没有运费,铁建基金等)可否作为正式发票税前列支?若可列支,收据有没有特别要求,如付款单位栏一定要写我公司名称,还是只要在收据附记备注我公司名称就可以税前列支了?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
  因此收据不是合法有效的发票。至于上述支出能否税前列支,建议企业联系主管区局,结合该支出发生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与生产经营的相关性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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