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会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会计记录不使用中文的,按照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规定处理。即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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