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用,另外还有15%已出租。该公司财务人员询问,在这样的情况下,土地增值税清算应该如何进行?是由纳税人主动进行清算,还是由部门安排清算?税务部门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要自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无论是自行清算还是要求清算,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或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该户纳税人符合要求清算的条件,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按规定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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