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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顿网校小编在2015年4月10日礼拜五为您整理了一则会计实务的文章——支付离退休人员补贴的税务处理方法
  离退休人员的各种补贴在会计处理中作为管理费用列支,在税法上应作为福利费处理,请问相关的政策规定是什么
  离退休人员如果参加社会统筹,企业再为这些人员支付的各种补贴,按照规定,是不能在企业的费用中列支的。如果离退休人员没有参加社会统筹,企业为这 些人员支付的上述费用,则可以作为企业福利费列支。具体的政策依据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 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 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 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 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对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而对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依福利费的规定在税前扣除,这些原则旨在增强企业自觉参加社会统筹的意识,同时对合理的费用也应该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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