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辽宁省内的房地产交易税、个体经营活动税等7类地方税收项目有望实行代理征收。
  为了进一步规范辽宁省地方税收相关政策,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昨日将正在审核的《辽宁省地方税收保障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七类税收项目拟实行委托代征收
  《草案》中除了明确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保障工作内容外,还提出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有利于税收管理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对下列零星分散或者异地缴纳的税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
  其中共涉及7类税收项目:(一)城市居民社区和农村零散税收;(二)个体经营活动税收;(三)零散建筑施工、装饰装修业税收;(四)房地产交易、不动产租赁税收;(五)演出、比赛、会展、培训税收;(六)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业税收;(七)其他可以实行委托代征的地方税收。
  对于这7类税收项目,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与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协议规定依法代征税款,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代征范围、不得违反委托代征协议、不得擅自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代征行为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委托代征手续费。
  地方税收保障工作将纳入工作考核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地方税务机关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依法处理。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纳入工作考核范围,对负有地方税收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参与税收协助的情况和成效进行考评和奖惩。地方税务机关如出现未依法履行为纳税人保密义务造成损失的;截留、挪用税款或者代征手续费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执法部门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