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经营自用的房屋,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计算缴纳,税率为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因此,上述公司与茶餐厅签订租赁合同,采取租期3年、前半年免收租金的租赁模式,在免收租金的前半年,应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在收取租金的后两年半,应按照租金收入从租计征房产税。当地房产税计税余值的扣除比例为30%,该公司2014年1月~6月应缴纳房产税=200×(1-30%)×1.2%÷12×6=0.84(万元);2014年7月~12月应缴纳的房产税=10÷2×12%=0.6(万元);第二年与第三年期间每年应缴纳房产税=10×12%=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