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定程序业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标题;
  (2)收件人;
  (3)说明执行商定程序的财务信息;
  (4)说明执行的商定程序是与特定主体协商确定的;
  (5)说明已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执行了商定程序;
  (6)当注册会计师不具有独立性时,说明这一事实;
  (7)说明执行商定程序的目的;
  (8)列出所执行的具体程序;
  (9)说明执行商定程序的结果,包括详细说明发现的错误和例外事项;
  (10)说明所执行的商定程序并不构成审计或审阅,注册会计师不提出鉴证结论;
  (11)说明如果执行商定程序以外的程序,或执行审计或审阅,注册会计师可能得出其他应报告的结果;
  (12)说明报告仅限于特定主体使用;
  (13)在适用的情况下,说明报告仅与执行商定程序的特定财务数据有关,不得扩展到财务报表整体;
  (14)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15)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16)报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