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核主营业务收入的入账时间
  对主营业务收入确认的审核,主要采用抽查法、核对法和验算法,通常可按下列步骤实施:
  (1)抽查部分收入业务的原始凭证,与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相核对,核实已实现的收入,并检查是否已经如数入账。
  (2)查阅各种收入明细账,从中抽出一部分与相关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互相核对。以证实所记录的收入是否均已实现并确属本期。
  (3)检查企业的销售发票是否完整无缺、连续编号,核实有无涂改或“大头小尾”现象。抽取部分发票与库存商品明细账、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明细账以及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相核对,检查其发出数与销售数量是否一致。
  (4)对于已确认并已记录入账的收入,进一步与现金日记账、应收账款明细账、预收账款明细账以及库存商品明细账相核对,以进一步确定销售数量、金额和时间是否相符。
  2.审核主营业务收入的入账金额
  主营业务收入的入账金额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性,因此应注意审核收入金额是否真实,有无故意隐匿收入和虚增虚减销售收入的现象。
  3.审核主营业务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审核中应特别注意审核库存商品明细账的发出栏记录,检查其对应账户的正确性。
  (1)对应账户为“盈余公积”、“在建工程”等,应注意是否为福利部门、在建工程领用产品,未通过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漏计收入。
  (2)对应账户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应注意是否将产品作为馈赠礼物。
  (3)对应账户为“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应注意其价格是否正常,有无低估收入等情况。
  (4)对应账户为“原材料”等存货类账户,应注意是否存在以物易物,互不开销售发票,从而少计收入的情况。
  4.审核应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划分是否正确
  根据税法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审核人员要注意企业有无错将应税收入当作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予以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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