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公式中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利息收入: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应收带息的商业汇票),以及其他利息收入。租赁收入: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资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指纳税人提供或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股息收入: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其他收入:指除上述各项收入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公式中的准予扣除项目是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税金:即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依法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及视同税金的教育费附加。损失:即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2)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公式中的利润总额,即是按照我国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会计利润。
  公式中的纳税调整项目,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纳税调整增加项目,二是纳税调整减少项目。纳税调整增加项目,主要包括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中,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工资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如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各种赞助支出)。纳税调整减少项目,主要包括按税法规定允许用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和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如以前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和国债利息收入等。
  3、所得税的适用税率: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另外,还有两档照顾型税率,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另外,如果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以用当年应纳税所得予以弥补,再按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的税率。
  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允许企业自主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但是某些会计方法是税务部门不能接受的,因此,对同一企业同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按照财务会计方法核算的会计所得,与按照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所得额之间会产生一些差异,这些差异主要有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有两种方法: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一般情况下,对永久性差异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核算;对时间性差异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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