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9年7月我公司搬入新的办公楼,原办公楼准备出租,但尚未租出去。原办公楼是否必须停止计提折旧?
  答:贵公司旧办公楼的这种情况,其折旧处理,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因此,我们认为贵公司暂未使用的原办公楼,按上述规定还应可以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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