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条件
  我国外汇管理局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内机构(不包括金融机构)可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简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1)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2)具有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
  2.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条件
  外汇管理局规定下列资本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外汇:
  (1)境内机构借用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
  (2)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本金的外汇;
  (3)境内机构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
  (4)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
  (5)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
  (6)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取得的外汇;
  (7)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境内买卖B股的外汇;
  (8)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的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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