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6开票限额审批
  二、实施机关: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主管区、县级税务机关。
  三、审批类型:
  四、审批内容:
  一般纳税人利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6开票限额
  五、设定依据及全文: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五条“专用发票实行*6开票限额管理。*6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6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6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6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6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6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6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6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6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般纳税人申请*6开票限额时,需填报《*6开票限额申请表》(附件)。”
  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六、办理条件:
  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七、办理程序:
  (一) 接受申请
  接受纳税人提交的《*6开票限额申请表》及申请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所需报送税务机关的资料和信息以及审批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制定。但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包括*6开票限额的具体设定工作)仍由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二) 受理
  主管区县级税务机关受理许可申请,并在规定的行政许可时间里将签署意见后的申请表退给纳税人。
  (三) 审查
  1、审查机构:所属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
  2、审查程序: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企业申请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6开票限额,属于本级决定的行政许可,依行政许可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资料报送上级税务机关。
  属于区县和地市级税务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由其审核企业有关资料并派人实地核查。属于省级税务机关决定的行政放可,须有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材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实地核查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制定。
  区县级税务机关按照决定行政许可的税务机关(含本级)审批的*6开票限额在防伪税控系统中设定。
  3、审查意见:对符合许可标准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由主管区县级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
  (四)决定
  税务机关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规定日期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决定,不能做出决定的,由申请延长期限的机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说明延长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并将《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纳税人。
  八、办理时限: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确定
  九、报送材料目录:
  十、表格下载:
  十一、报送材料填写说明或样例:
  十二、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取费用
  十三、承办部门的导航:
  十四、联系方式:
  十五、办理地点情况:
  十六、办理结果公开:
  十七、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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