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银行向用户收取违约滞纳金,2009年至2011年共计5600多万元,记入“营业外收入”。银行认为该项收入属于非日常经营行为,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稽查员认为违约滞纳金属价外费用,应按照营业税相关规定申报纳税。故责成银行补缴营业税及附加310万余元,并加收相应滞纳金77万余元。
  案情分析
  M银行的财务人员称,该滞纳金是银行为客户提供各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利息而客户付款延迟的一种赔偿,实务中这种情况很少发生,所以财务部门一般将其列为非日常经营行为,故在报税时并未将其列入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
  检查员解释,根据取证的相关资料表明,银行收取的滞纳金是基于主营业务产生的,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且属于相关规定列举的价外费用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
  法律依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规定向M公司追缴营业税及附加310万余元,并加收相应滞纳金77万余元……
  税官建议
  在检查实务中,未将价外费用列入营业收入的情况很普遍,很多时候企业并没有避税的主观故意,而是对政策掌握不到位,此问题需要引起财务朋友们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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