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南平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服务外包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总结如下:
  一、 扶持创办服务外包企业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1、对服务外包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减按2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服务外包企业,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3、服务外包企业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免征营业税。服务外包企业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服务外包企业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摘自财税[2000]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   支持服务外包企业筹资融资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4、对为服务外包企业筹资而建立的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摘自国税发[200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三、鼓励服务外包企业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5、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服务外包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6、鼓励服务外包企业技术转让。对服务外包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服务外包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字[1999]27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苏地税发[2006]168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减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7、支持创办服务外包软件企业。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9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四、鼓励服务外包企业进行产权重组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8、对服务外包企业在合并、分立、兼并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服务外包企业以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服务外包企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中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0]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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