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温州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商业零售企业闲置库房的税收筹划总结如下:
  某商业零售企业现有3栋闲置库房,企业经研究提出以下两种利用方案:一是出租方案,将闲置库房出租收取租赁费;二是仓储方案,配备保管人员将库房改为仓库,为客户提供仓储服务,收取仓储费。
  因仓储方案需增加保管人员工资及办公费用,所以从表面看出租方案优于仓储方案。然而,从税收角度加以分析就会发现仓储方案会明显优于出租方案,最显著的特点就是节省大量资金(税款)。
  假设3栋库房的原值为1000万元,3栋库房的年租金收入为100万元。在此种情况下,该企业的应纳税额为:
  营业税=100×5%=5(万元)
  房产税=100×12%=12(万元)
  城建税=5×7%=0.35(万元)(假设该商业零售企业位于城市)
  教育费附加=5×3%=0.15(万元)
  应纳税额合计为17.5万元。
  在仓储方案下,假设仓储收入也为100万元,那么该企业应缴纳的税款为:
  营业税=100×5%=5(万元)
  房产税=1000×(1-30%)×1.2%=8.4(万元)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租赁业与仓储业的计税方法不同。房产用于出租的,其房产税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12%的税率征税;房产用于仓储的其房产税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按1.2%的税率征税,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30%)。房产原值的扣除比例各省、市、自治区略有不同。
  城建税=5×7%=0.35(万元)(假设该商业零售企业位于城市)
  教育费附加=5×3%=0.15(万元)
  应纳税额合计为13.9万元。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仓储方案比出租方案节约税款3.6万元。另外仓储方案还有利于安排职工就业,在收到良好经济效益的同时,还会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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