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泸州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2011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篇(四)总结如下: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重复在税前扣除。已重复在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三)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从本公告实施之日的次月开始,就该资产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并在税前扣除。
  16、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申报口径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关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申报口径。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口径。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2列“盈利或亏损额”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属年度行次。
  三、关于利息和保费减计收入申报口径。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以及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按10%计算的部分,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8行“2、其他”。
  17、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至此,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主要有:
  (1)2010年7月1日前凭《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前扣除。这里需要引起关注的是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2)2010年7月1日起凭《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自2010年1月1日起工会经费代收凭证也可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这里“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应包括各级工会交由税务机关使用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专用缴款书》(用于银行转账)、《工会经费(筹备金)专用缴款凭证》(用于收取现金)、《代收工会经费通用缴款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用税收缴款书》等相关扣缴凭证。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上缴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04]9号)和《关于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上缴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工财字[2004]42号)的规定,从2004年起,基层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由原规定不少于60%调整为不少于40%.根据上述分成原则,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40%部分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收后,凭地税部门开具的缴款凭证依法税前列支;留用的60%部分工会经费,仍必须凭工会部门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方可在税前扣除。
  18、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办法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1]81号),规定社会团体是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民政部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申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六个条件,即,有确定的公益目的、财产权利属性清晰、公益活动特点突出、财务会计工作规范、活动信息公开透明、遵纪守法情况良好。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8]160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文件规定的管理权限,民政部负责对全国性社会团体获得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初审;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可分别向省级财政、税务(国、地税)、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可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19、公布2010年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2010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30号)公布了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瀛公益基金会等九十四家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度 2009年度*9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85号)公布了2008年度*9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等六十六家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同时公布了2009年度*9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电网公益基金会、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等三家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2010年度*9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69号)公布了2009年度第二批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等八十六家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同时公布了2010年度*9批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等十家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至此,全国公布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达到二百四十一家。
  20、公布2011年度*9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2011年度*9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45号)公布了2011年度*9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泛海公益基金会、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等六家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至此,全国公布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达到二百四十七家。
  21、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对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等作了明确: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这里要求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航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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