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营口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税务稽查“五式”审理探究总结如下:
  针对当前审理工作存在的弊端,笔者就其形成原因以及推行稽查“五式”审理进行了探索与研究,以供参考。
  一、稽查审理存在的主要不足
  (一)审理方式单一
  一是现在的审理方式大多为书面审理,审理人员对稽查报告反映的事实和取得的相关证据资料基本依据个人经验、业务素质进行审查认定,难以掌握案件的全面情况,造成了审理案头材料的局限性,制约了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二是目前的稽查信息系统也基本上停留于走个过程,机内、机外两套文书并行使用,系统的信息化效能未能充分发挥。
  (二)审理进程缓慢
  审理与稽查人员对于一些问题在理解上往往存有差异,或者认为检查人员的叙述不清,难以理解,证据不足或不对应,使不少案件难以一次通过审理,由此审理的周期就会相应拉长。另外有些案件还经过了几次的退查补证,而且其中的间隔时间较长,在增加往返次数及遗忘度的同时也增加了审理工作的难度,延误了税务稽查工作的整体进度。
  (三)审理标准不尽统一
  对审理结果确认的标准不尽统一。仅就偷税的定性尺度来说,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对定性标准的理解有所不同,有的对纳税人有虚列成本或少计收入情形全部定性为偷税,有的强调纳税人必须存在主观故意性;有时候还会因为考核指标因素等一系列原因,造成偷税案数量时多时少,尺度掌握时紧时松。再如偷税罚款比例问题,不同地区法规部门规定的“红线”不一,有的执行一倍以上,有的执行0.5倍以上,在告知程序中,纳税人就会因地区差异问题,对罚款存在异议。
  二、影响审理质效的因素分析
  (一)客观环境制约的影响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滞后,加上税收政策的频繁变动,增加了审理的难度,特别是对于一些有争议的案件,往往难以及时做出正确的处理决定,也给审理工作带来了风险。二是审理文书的程式化有待改进,不能完整反映出审理往复过程中的内容,文书中留下的审理痕迹很少。三是证据的充分性有待提升,审理中经常发现违法事实无确凿的证据相对应,实际操作中也难以获取,检查人员往往更多的以“情况说明”代替直接可信的证据。
  (二)业务指导缺乏的影响
  在实际工作中,审理人员偏重于对个案的审理,对于同类案件或发现实施环节中存在的共性问题缺乏有效的归纳、分析,未形成相应的指导意见,审理的规范指导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三)人员素质的影响
  一是稽查各环节人员素质的差参不齐,对案件理解存在差异,影响办案质量。二是审理人员不愿得罪人,对有些案件不予深究,削弱了审理功能。三是少数审理人员综合业务知识更新不快,不能满足越来越高的稽查审理工作要求。
  三、推行稽查“五式”审理的探索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建议推行稽查“五式”审理,以提高稽查质效。
  (一)强化“防范式”审理
  1、严格把好“六关”。一是事实关,凡事实不清、存在疑点的,一律退回;二是程序关,确保各流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操作;三是文书关,要求文书齐备、表述清楚,完整反映违法事实、处理(罚)依据及处理(罚)结果;四是证据关,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尽量采用直接证据,同时加强对辅助证据的制作审查;五是定性关,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慎重确定案件性质;六是权限关,达到重大案件审理标准的,严格按照权限上报县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杜绝越权执法。
  2、推行审理日志制度。将案件的详细审理情况记录于审理工作日志中,留下审理中发现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所有印记,以有据可查,既有利于案卷使用者了解案件的整个处理过程,又有利于明确各环节、各岗位的工作责任,同时也便于审理人员自己检查对照,提高审理效率。
  3、推广说理式文书。对每一个涉税问题都要通过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依据等几个方面予以反映,在力求使纳税人更能清楚明白的同时让审理人员也能更好地锁定、对照违法事实和处理依据。
  4、开展集体审理。对重大案件采取集体审理,严格实行三级审理制度,按多数人的意见确定处理处罚意见,充分保证案件审理的公平和公正。
  (二)开展“介入式”审理
  1、基层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对一些重大或疑难案件,基层审理部门在检查过程中提前介入,与检查人员进行有效沟通,听取被查单位的陈述申辩,现场及时查错纠偏,强化实时监督,提高案件检查质量,缩短审理时间,同时加强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降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机率,提升税务部门的社会形象。
  2、审理委员会提前介入。对一些政策界定模糊或重大的疑难案件,基层稽查部门可以及时提请上一级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提前介入,提出可行办法或作出明确的指示,明确工作重点,解决工作难点,使一线稽查部门少走弯路。
  (三)注重“反哺式”审理
  一是收集、整理审理中发现的政策性、规范性等难以操作问题,提请上级法规部门及时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要求,统一标准,让稽查、审理均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二是审理结束后,对发现的检查实施环节的共性问题进行归类、评价,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定期形成审理分析报告,反馈给检查部门,以审促查。
  (四)优化“提升式”审理
  1、试行解剖式审理。选择具有代表性或较复杂的案件,组织全体人员进行解剖审理,加强检查、审理人员间的互通,换位思考,更好地规范检查工作,提高案件准确率。同时在该过程中及时将税收新政贯彻到位,实现“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
  2、密切部门联系。加强与公安、司法部门的沟通联系,借鉴他们的案件审定标准案件、方法及取证技巧,提高移送案件的成功率,提高防范执法风险的能力。
  3、提高科技含量。不断探索与信息化快速发展相适应的审理方式,丰富审理科技手段,提高科技含量,加强审理软件的开发运用,促进审理质效的提高。
  4、提升人员素质。充实审理队伍,通过实案培训、异地交流、定期轮训等多种形式,开展岗位培训,加强自我充电,及时全面地汲取新的营养,不断提高综合业务水平,以更好地适应日益发展的稽查审理工作需要。
  (五)试行“扁平式”审理
  在稽查分级分类管理模式下,基层大部分纳税人的稽查权限均上收,由上一级稽查部门管理,处理决定等文书上的查补收入占整个基层稽查收入的比例不大,基层执法干扰因素较多的情况,建议逐步取消县级的审理机构,将审理权限上收,由市一级稽查局统一实施,减少管理层级,统一执法标准,优化资源配置,排除地方干扰,提高案件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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