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泰州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全年一次性奖金及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总结如下:
  *9部分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主要政策简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考核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以下简称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性收入计算纳税。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用得出的商数找到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全额乘以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得出应缴的税额。
  同时还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同一个纳税人,该计算办法只能采用一次。如果个人在一个年度内既有全年一次性奖金,又有数月奖金或其他奖金的,则数月或其他奖金应并入其取得当月工资计税。
  二、具体计算方法及案例
  (一)纳税人当月工资性收入大于或等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
  纳税人当月工资性收入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扣除额后计税。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找出商数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全额按上述找到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来计算出税额。
  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见附件
  例1:某单位个人2010年1月份取得当月工资奖金3,000元(已按规定扣除了各种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全年一次性奖金9,000元。
  (1)当月工资奖金应纳税额:(3,000-2,000)×10%-25=75(元)。
  (2)全年奖金的计算:
  ①首先用全年一次性奖金9,000÷12=750(元);
  ②750元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是10%和25;
  ③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9,000×10%-25=875(元)。
  (3)该纳税人1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为:75+875=950(元)。
  (二)纳税人当月工资性收入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除额
  由于纳税人当月工资性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数额,就可以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性收入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再按照前面的办法计算。
  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2:某单位个人2010年1月份取得当月工资奖金1,000元(已按规定扣除了各种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全年一次性奖金9,000元。
  (1)计算费用扣除额2000元与工资的差额:(2000-1000)= 1000(元);
  (2)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余额: (9000-1000)=8000(元);
  (3)再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8000×10%-25=775(元)。
  另外,按照总局*7的解释,对于既有年终加薪(双薪或13个月工资)又有其他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人而言,可以将两项全年性奖金收入合并,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摊计税方法。
  例3:某单位个人2010年1月份取得当月工资3000元,同时当月取得年终加薪3000元、全年奖金15000元。
  (1)如果将年终加薪并入当月工资:
  ①当月工资应纳税额:(3000+3000-2000)×15%-125=475(元);
  ②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15000×10%-25=1475(元);
  ③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75+1475=1950(元)。
  (2)如果将年终加薪并入全年一次性奖金:
  ①当月工资应纳税额:(3000-2000)×10%-25=75(元);
  ②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15000+3000)×10%-25=1775(元);
  ③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75+1775=1850(元)。
  对比前者,将年终加薪并入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少缴个人所得税100元。
  第二部分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
  2009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相关问题。就其中涉及的相关内容我们介绍如下:
  一、出台《通知》的背景及意义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际缴付(包括单位、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外,其他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以及超标准的基本保险均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主要形式,对其征税在个人所得税政策上是明确的。但因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起步较晚,企业年金运作复杂,各地区、各企业差异较大,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存在较多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这次总局出台《通知》,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关规定。
  二、企业年金的计税方法及相关法规内容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通知》重点对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作出了规定。
  首先,《通知》再次重申了企业年金个人缴费的政策规定,明确了企业缴费的税务处理方法。即个人缴费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与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分开,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应缴税款。
  例4:某企业职工年金账户中每月个人缴费100元、企业缴费400元,其100元的个人缴费不得在工薪所得税前扣除,属于个人税后工薪的缴费;企业缴入其个人账户的400元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直接以400元对应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的适用税率计算应扣缴的税款。
  其次,企业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环节是企业缴费环节,即在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时,由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税款。
  第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通知》规定,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并明确了个人办理退税时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四,《通知》明确了该文件的适用范围。即《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通知》还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提出了征收管理方面的要求,并与目前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的衔接作出了规定。更多、更新、更好的文章详情请参见:http://www.kj968.com
  三、《通知》中规定的缴费计税方法对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影响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年底,全国已有3.3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覆盖职工1038万人,但是我国企业年金的覆盖面不高,所覆盖职工仅占参加全国基本养老保险人数(截至2008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约1.74亿人)的6%左右,而且从建立年金企业所属行业看,大多集中在电力、铁路、金融、保险、通讯、煤炭、有色金属、交通、石油天然气等高收入行业或垄断行业。由于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起步晚,还属于初步建立阶段,为鼓励更多的企业建立年金制度,为职工提供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养老保险,税收政策应该适当考虑给予鼓励和支持。因此,在研究起草《通知》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了既考虑调节收入分配,又要体现对企业年金发展给予适当鼓励和扶持的原则。应该说《通知》规定的将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单独计税的方法,很好地体现了上述原则。即对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依法予以征税,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同时,将企业缴费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方法,降低了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实际上也是一种较为优惠的计算方法,目的是鼓励和扶持企业年金的发展。另外,将企业缴费区别于正常工资、薪金单独计税,也便于为中途退出年金计划的职工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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