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青岛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操作指引(一)总结如下:
  目前,税法规定企业和个人在进行公益捐赠时,其捐赠额允许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税前扣除。为帮助企业和个人了解具体操作办法,合法享受税收优惠,广东省地税局特制定了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操作指引。
  一、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操作指引
  (一)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上所称的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3、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一定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以上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由财政、国地税、民政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并公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规定,公益性群众团体是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上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由财政、国地税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并公布。
  注: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下发之前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群众团体,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请,通过认定后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是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公益性社会团体(包括群众团体,下同)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向捐赠人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二)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的方法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在利润总额12%比例范围内的,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利润12%比例的部分,要做纳税调增,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按月预缴,下面以例子说明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对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处理方法。
  例1:甲公司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2010年4月通过某经认定的基金会向某受灾地区捐赠人民币100万元,取得符合规定的票据。甲公司一季度累计实现会计利润500万元。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40万元。甲公司适用25%企业所得税税率。
  甲公司二季度应预缴所得税=二季度按累计利润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额-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款=500×25%-40=85(万元)。
  说明: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是按照会计利润计算预缴税款,由于二季度发生的捐赠支出已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已作减除,因此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例2:〔接例1〕
  2010年终了,甲公司2010年实现会计利润10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10年一到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40万元。
  甲公司2010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1000×12%=120(万元)
  甲公司2010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为100万元,小于可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120万元,因此公益性捐赠100万元可全额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甲公司201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0×25%=250(万元)
  减去已累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40万元,甲公司2008年度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
  例3:〔接例1〕
  2010年终了,甲公司2010年实现会计利润8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10年一到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40万元。
  甲公司2010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800×12%=96(万元)
  甲公司2010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为100万元,大于可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96万元,因此公益性捐赠100万元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4万元。
  甲公司201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800+4)×25%=201(万元)
  减去已累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40万元,甲公司2010年度汇算清缴可申请退(抵)企业所得税39万元。
  例4:〔接例1〕
  2010年终了,甲公司2010年的会计利润-5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10年一到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40万元。
  甲公司2010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0×12%=0(万元)
  甲公司2010年会计利润-500万元,即会计亏损500万元,2010年可扣除的捐赠0元,因此公益性捐赠100万元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100万元。
  甲公司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500+100=-400(万元)
  甲公司2010年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10年已累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40万元,甲公司可申请退(抵)。
  (三)关于公益性捐赠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税法上所指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要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才允许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时,应注意享受赠单位索取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以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证明材料。
  3、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不属于行政审批事项,企业应根据捐赠支出的情况,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自行将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规定,自2010年4月l4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该政策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二、公益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操作指引
  (一)个人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
  1、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扣除的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捐赠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限额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或者等于捐赠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扣除。
  在扣除实际捐赠额(或捐赠限额)情形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全额扣除的政策规定
  (1)允许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个别的也可以直接捐赠),对下列机构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100%(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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