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常德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汇算清缴重点政策指标风险提示八-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一)总结如下: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一、政策规定
  (一)一般规定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应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2.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4.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5.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6.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规定,保险公司只能向合法的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佣金)、公估费、劳务费等业务收入。保险中介机构取得上述收入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不得开具其他发票及自制收据凭证。保险公司以收到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作为支付费用的凭证。
  (二)特殊规定
  1.从事代理服务企业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2.电信企业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三、风险提示
  (一)必须是企业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预提性质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税前扣除。
  (二)必须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税前扣除。
  (三)扣除限额的计算:一是不能超过规定的扣除比例;二是对于保险企业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是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的余额,而不是当年全部保费收入。
  (四)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即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以及中介服务资格证书。
  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
  (五)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形式,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不得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即除支付给个人的外,不得用现金支付。
  (六)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七)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因为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应从溢价中扣除。
  企业的有价证券分为权益性证券和债务性证券。权益性证券是指拥有证券标的物的财产所有权。债务性证券指拥有对证券发行人的债权。股票属于权益性证券。企业发行股票等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而发行企业债权等债务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八)企业必须分清资本性支出与费用化开支的界限。凡是应该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得计入当期的销售费用等费用化科目一次性税前扣除,必须按照企业会计规定,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同时,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得超出税法规定的标准,超出部分应予以调整。
  (九)企业必须如实核算收入与支出,不得将应该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
  (十)企业是否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了合法真实的凭证。
  其他风险提示:
  1.支付手续费及佣金必须使用合法凭证。是否存在发票的购票人、开具人、收款人不一致的现象。保险企业支付给中介代理机构的手续费,是否依法取得《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2.是否存在以报销发票的形式变相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3.企业的直销业务不应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的居间业务应以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作为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而不应以企业的全部业务收入作为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4.企业是否以支付代理手续费的名义,向相关受益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回扣或其他利益。
  5.是否以支付手续费形式列支回扣、业务提成等支出。
  6.是否利用支付手续费形式套取资金,用于一些费用开支。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的解读》中明确,从事代理服务且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及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列入企业营业成本范畴,并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对于未列入企业营业成本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29号)的规定执行。例如:证券代理公司将支付给企业或个人从事居间业务的手续费或佣金计入“期间费用”,其计入期间费用的手续费或佣金受财税[2009]29号*9条规定比例的限制,即“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十二)《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的解读》明确,经纪人、代办商代电信企业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不是提供居间服务或咨询服务,而是直接向电信企业提供销售劳务,因此,电信企业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属于劳务费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应当准予据实扣除。但是考虑到已销售的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在当期是否形成收入,具有不确定性,为了防止税收政策漏洞,15号公告规定电信企业为发展客户、拓展业务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要委托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的收入总额。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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