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齐齐哈尔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十大行业纳税辅导提纲(二)总结如下:
  不得列支。六是职工培训费,企业开业前发生的职工培训费,是否未计入企业的开办费;企业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是否直接作为职工培训费进行列支。七是其他项目,如土地(场地)使用费、租金支出、董事会或董事费等。
  第五、税前不予列支项目的审核重点。一是资本性支出;二是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三是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罚款、滞纳金;四是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五是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六是各种赞助支出;七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如无关担保支出、摊派支出等;八是回扣支出;九是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③资产处理。
  *9、固定资产折旧、改良。一是确认折旧政策和方法是否与税法规定一致。二是折旧年限是否准确;采用加速折旧法的,是否经过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取得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用年限比税法规定短的,如按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是否经过有权税务机关批准。三是计提的起止时间是否正确,有无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仍然提取折旧;新增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起始时间是否准确;有无多提或少提折旧;四是对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是否已暂估入账并按规定计提折旧;正式竣工后,是否及时调整。五是否按规定残值率提取残值;不留残值的固定资产其原因是否成立。六是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是否一次性税前列支。
  第二、无形资产摊销。一是无形资产原值计算是否准确;作为投资或购入的无形资产,其价值是否与合同、协议、验资报告及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等证明文件一致。二是摊销年限是否准确;改变摊销政策是否有依据或经税务机关批准。
  第三、开办费摊销。一是是否有将不属于开办费的费用计入开办费。二是摊销期限是否低于5年;经营期不满5年按照实际经营期摊销开办费的,是否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三是开办费的摊销是否从投产经营之日起计算。
  第四、房屋装修费。一是有无将产权属于本企业的房屋投入使用前的装修费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二是核查装修费用的真实性;三是摊销期限的确定、摊销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④税收优惠的检查。
  *9、区域性税率优惠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检查。一是企业是否属法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二是企业是否位于法定优惠区域;三是享受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是否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先进技术企业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按照税法第八条*9款规定的定期减免税期的最后一年及其次年是否均属于先进技术企业。
  第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的检查。若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投产*9年的生产性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未超过50%,是否已经享受区域性减低税率优惠;在定期减免税期限(包括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限)内,如果企业生产性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低于50%,则该年度是否超政策享受减免税待遇。
  第三、分别计算定期减免税期限和亏损弥补期限的检查。一是企业由于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经营、合并、追加投资等原因,导致分别计算定期减免税期限和亏损弥补期限的,其各期的收入、成本费用等核算是否清楚、准确;二是企业分别适用的定期减免税期限是否准确;三是不同税收待遇亏损的弥补是否准确。
  第四、特定项目和行业减低税率的检查。一是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和特定行业建设的企业,其所适用的减低税率优惠是否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二是从事特定项目和特定行业的企业,经批准适用减低税率的,如果同时兼营其它一般性项目,该一般性项目是否也适用经批准的减低税率优惠。
  第五、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的检查。一是企业的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是否准确;二是总机构或者负责汇总纳税的机构本身不从事生产业务的,其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否与其生产机构的适用税率一致;三是处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是否有“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问题。
  第六、定期减免税期间转换的检查。重点检查由免税期进入减半期或由减半期进入全额征税期的企业,期间计算是否准确。
  第七、其他税收优惠的检查。检查企业所享受的基础项目投资、特定项目投资、再投资退税、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是否符合规定。
  ⑤其他事项。
  *9、关联企业。检查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是否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检查是否存在通过原材料高进和产品低出,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情况。检查是否存在以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商标使用费等名目向境外控股公司支付巨额费用的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在所得税优惠期满后,与享受优惠的其他境内关联企业之间存在转移产品销售、劳务和费用等情况。
  第二、亏损弥补。检查纳税人获利年度与亏损弥补是否合法,有无人为调节利润而在年度之间多转少转成本,特别对*9年获利年度情况进行审查,有无人为地推迟获利年度。一是弥补数额是否准确;二是弥补期限是否准确;三是有无经过税务审计、检查已经调整过的亏损额仍然按原先的亏损数额申报弥补。
  第三、预提所得税。检查是否发生预提所得税的相关业务以及已申报的预提所得税是否符合规定。
  (4)土地增值税
  ①是否按规定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②增值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③对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是否符合要求。
  (5)房产税
  ①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②对自用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③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用于出租的,其会计核算是否正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否正确,是否足额申报缴纳房产税。
  (6)印花税
  ①各类应税凭证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票或缴纳印花税。
  ②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预售)合同、建筑安装合同、银行借款合同等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
  (7)其他各税
  二、建筑安装业
  建筑安装业的检查对象包括从事各类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潢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具体范围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1)营业税
  ①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在对常规性项目检查的同时,还应重点检查以下项目:一是以各种名义从甲方取得的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相关的收入是否进行纳税申报。二是甲方提供材料、动力等的价款是否并入应税营业额。三是有自建行为的纳税人,在转让自建不动产时,是否申报缴纳自建环节的营业税。四是是否存在因抵顶“三角债”间接导致少缴营业税的问题,是否存在以工程劳务收入直接抵顶各项费用少缴营业税的问题。五是计税营业额中的设备价值扣除是否符合规定。六是是否存在分包工程未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纳税人和扣缴分包人的营业税是否及时申报并缴纳入库。七是检查其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财务核算和涉税事宜。看承建企业与开发商(或业主)之间有无“多个牌子、一套人马”,随意变更建筑合同,钻税法空子,少申报收入。
  ②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对已开工建设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存在长期零申报的异常情况;二是是否按工程完工进度申报缴纳营业税,有无以未实际收到款项为由,拖延申报缴纳税款。(具体检查时可参考《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第二条相关规定)
  ③重点检查项目。一是对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检查其是否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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