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安康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三)总结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比对。凡比对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对比对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开具或取得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进行处罚。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抵扣2003年11月1日起取得的运输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制文件及电子信息,未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7)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前开具的运输发票,必须在2004年1月31日前抵扣完毕,逾期不再抵扣。纳税人办理时,应附抵扣发票清单。
  5.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税法对一般纳税人的上述3、4、5项特殊业务所以作出准予从收购额或运费中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特殊规定,是因为这些特殊业务在企业的营业支出中占较大份额,且无论是收购农业产品、购入废旧物资,还是支付运费都不能取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对这些业务支出不能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将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需要作特殊照顾处理。但纳税人在运用上述三项特殊规定时,要注意严格执行规定中限定的条件,例如:不能随意扩大收购价、运费的范围,抵扣进项税额必须持有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如果使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以及不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保管收购凭证的,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7.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各项目需要解释的是:
  第1项所称固定资产是指:
  (1)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固定资产的范围比《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的范围要小一些,主要是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因为销售房屋、建筑物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另外,对“购进固定资产”,应正确理解为,无论是从国内购人的,还是进口的,或是接受捐赠的,即使取得了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也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2项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在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中,有两种特殊情况应排除在外,当纳税人做出应确定为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时,其混合销售或兼营行为中用于非应税劳务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就可以在计算增值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3项所称免税项目是指: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属于税法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特殊规定不予免税的少数商品除外);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的货物。
  除上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其中第6小项为1998年起执行的补充规定)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经国务院批准,对少数货物或应税劳务作了免税规定,如: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均免征增值税。凡是税法规定为免税项目的,对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都不能抵扣。
  第4项所称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其设备、物品等或者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物品。
  纳税人凡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是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由于其已改变了生产、经营需要的用途,成为了最终消费品,因此,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第5、6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1)自然灾害损失;
  (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3)其他非正常损失。
  税法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是考虑到纳税人的这部分损失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的关系,这部分非正常损失中的进项税额不应由国家承担。
  上述不得将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各项目,纳税人须认真掌握,并在计税时严格执行。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在计算出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后就可以得出实际应纳税额。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直观地反映了增值税仅对商品流通环节产生的增值额征税的原理,同时,也简洁、明了地解释了增值税的主要内容和计税方法。为了使这个公式得以正确运用,需要掌握以下几个重要规定: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
  为了保证计算应纳税额的合理、准确性,纳税人必须严格把握当期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个要点。“当期”是个重要的时间限定,具体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确定的纳税期限;只有在纳税期限内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才是法定的当期销项税额或当期进项税额。目前,有些纳税人为了达到逃避纳税的目的,把当期实现的销售额隐瞒不记账或滞后记账,以减少当期销项税额,或者把不是当期实际发生的进项税额(上期结转的进项税额除外)也充作当期进项税额,以加大进项税额,少纳税甚至不纳税,这是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为了制止这种违法行为,税法首先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计入当期销项税额的时间加以限定,如: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纳税人发生本章*9节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中第③至第⑧项的,为货物移送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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