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渭南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二)总结如下:
  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另外,包装物押金不应混同于包装物租金,包装物租金在销货时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上述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
  6.旧货、旧机动车的销售
  根据财税[2002]29号通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
  7.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在本章*9节“征税范围”中已列明了单位和个体经营者8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如: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这8种视同销售行为中某些行为由于不是以资金的形式反映出来,会出现无销售额的现象。因此,税法规定,对视同销售征税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1993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确定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详见第三章第四节三、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的计算)。
  (三)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为了符合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要求,纳税人在填写进销货及纳税凭证、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分项记录不含税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以正确计算应纳增值税额。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出现一般纳税人将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收取的方法,这样,就会形成含税销售额。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如果不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就会导致增值税计税环节出现重复纳税的现象,甚至出现物价非正常上涨的局面。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含税销售额在计算销项税额时,必须将其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
  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公式中的税率为销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所适用的税率。
  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与销项税额相对应的另一个概念。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它们之间的对应关系是,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对于任何一个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其在经营活动中,既会发生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又会发生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因此,每一个一般纳税人都会有收取的销项税额和支付的进项税额。增值税的核心就是用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为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这样,进项税额作为可抵扣的部分,对于纳税人实际纳税多少就产生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纳税人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税法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作了严格的规定,如果违反税法规定,随意抵扣进项税额就将以偷税论处。因此,严格把握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哪些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是+分重要的,这些方面也是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实务中差错出现最多的地方。转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税法的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上述规定说明,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账务处理时,每抵扣一笔进项税额,就要有一份记录该进项税额的法定扣税凭证与之相对应;没有从销售方或海关取得注明增值税税额的法定扣税凭证,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从2002年1月1日起,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其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对这项规定需要解释的是:
  (1)所谓“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产品所包括的具体品目按照1995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
  (2)购买农业产品的买价,仅限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购买农业产品的单位在收购价格之外按规定缴纳并负担的农业特产税,准予并入农业产品的买价,计算进项税额。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本章本节“一”所述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除外),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运费×扣除率对这项规定需要解释的是:
  (1)外购固定资产,因其自身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也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另外,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购进免税农业产品除外)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也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2)准予作为抵扣凭证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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