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宜宾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抽走注册资金的税务风险总结如下:
  当前,我们的有些企业在设立公司或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这种情况是实践中抽走资本金的常见表现形式,较常见的企业类型有投资、担保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等。还有些企业的注册资金是通过借款而得到的,或者又不想自己出资的资金长期放在公司的帐户上而需要把公司的资金抽走。对抽走注册资金的行为,较多关注的是《民商法》与《刑法》相关法律责任,其实这种出资行为还衍生出巨大的税收法律风险。笔者就这一问题浅析如下仅供参考。
  比如:2012年3月,新注册成立的A投资公司因经营资质需要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个人出资200万元,用于公司注册资本验资。3月31日验资结束,当日,股东个人从A公司将200万元款项转归他个人帐户上(大部分投资公司实行帐外经营)。
  根据上述经营业务,A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1)、A企业收到资本金时;
  借:银行存款200
  贷:实收资本200.
  (2)、股东抽走资本金时(视同公司把资金借予股东个人)
  借:其他应收款--股东200
  贷:银行存款200
  从上述会计分录可以看出,在股东一直不归还借款的情况下,A公司借给股东的200万元款项将一直挂在"其他应收款"账上。基于上述的会计业务事实,衍生出下述税收问题。
  营业税方面:《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A公司与其股东个人是独立的法律主体,A公司长期借款与股东个人,无正当理由不收取利息减少应税营业额,税务机关有权核定A公司让渡资金的利息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假定税务机关确定的资金使用利率为6%(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则2009年A公司应确认的利息收入为200×6%÷12×9=9(万元),应缴纳营业税为9×5%=0.45(万元)。此笔业务其他税费略。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零九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股东个人是A公司的控股股东,股东个人与A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A企业应确认让渡资金给他人使用的利息应纳税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则2009年A公司应确认利息收入的应纳所得税额为(9-0.45)×25%=2.1375(万元)。
  个人所得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股东个人在年终既未归还借款又未将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则2012年末,A公司应代扣代缴股东个人所得税200×20%=40(万元)。
  A公司和股东个人都没有按照税法的要求核算纳税,将面临主管税务机关查补A企业税款2.5875万元(0.45+2.1375)(未考虑其他税费),向股东个人追缴个人所得税款40万元,并对A公司处以罚款、滞纳金的处理。由此可见,抽走注册资本金衍生的税收法律风险巨大,应引起每一位企业经营者的注意,同时税收征管部门也要加强这方面的管理,杜绝企业经营者的帐外经营而逃避其正常经营所应缴纳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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