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郴州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如何进行财税处理总结如下:
  问:A公司有三年以上账龄的应收账款800万元无法收回,没有计提过坏账准备,也无法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中规定的证明文件。现A公司将被B公司收购,A公司需要将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在账务上作何处理?
  答:1、会计处理。
  如果执行的是原会计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第四条规定,建立坏账核销管理制度企业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应当作为坏账损失,并及时进行处理。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作为本期损益;属于清算期间的,应当作为清算损益。坏账损失处理后,应当依据税法的有关法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按照会计制度法规的方法进行核算。
  企业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互相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如果执行新会计准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规定做会计处理。
  2、税务处理。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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