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阳江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12万”个税自行申报 常见问题和误区解析(二)总结如下:
  000元,合计2000元,均已按规定进行申报。前两天他接到税务局打来的电话,说他有3处收入,2013年年所得已经达到12万元,要求进行12万元申报,李科长觉得很疑惑,自己的工资收入明明不足12万元,且均已分别申报,为什么税务部门还要求他进行12万元高收入的个税申报?
  对此,税务部门首先向李科长解释,进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税申报是我国强化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的一项征管举措,税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税所得之和达到或超过12万元,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经询问李科长,她代账的两家企业,每家每月1000元已经申报,均未达到起征点。根据我国税法规定,该项所得2000元应与当月工资8000元合计,应纳税额=[(8000+2000-3500)×20%-555]×12=8940(元),扣除工资收入已申报的个人所得税[(8000-3500)×10%-105]×12=4140(元),应当补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4800元。
  另外,由于李科长存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形,应在取得所得的次月申报期内,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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